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学校人事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,进一步规范新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条例中新聘人员是指新聘用到学校工作的人员。其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 引进人才;
(二) 调入人员;
(三)接收毕业生;
(四)接收复员、转业军人及其他按国家政策应当接收的人员。
第三条 新聘人员的聘用工作,按照“统筹安排、突出重点,分类管理、合理配置,质量、优化结构,专兼结合、合理流动”的原则,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,根据工作需要,对学校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补充和调整,并依据“逢进必考”的要求,原则上所有新聘人员应通过考核、考试方式进行公开招聘。
第四条 聘用的教师和接收的复员、转业军人,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;其他各系列聘用人员,实行人事代理。
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资格
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
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,身心健康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,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。
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资格
(一)年龄
1.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,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;
2.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后出站的,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;
3.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的,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;
4.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的,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;
5.本科毕业的,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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